您是一位希望削减污水处理厂电费的城市经理,一位希望为太阳能学校供电的学校管理员,或是需要远程电网维护远程太阳能站的州立公园官员。
但是,与任何私人住宅或企业不同,使用联邦政府针对太阳能的税收激励措施无法获得50%的折扣(30%的税收抵免和约20%的加速折旧)。那是因为联邦政府的能源政策全部使用税法,而您的组织是免税的。
公私伙伴关系又如何呢?私人实体投入一些资金并获得税收优惠,而公共实体只需支付一半。如果您幸运的话,它可以正常工作,尽管其中大部分税收优惠(最近几年的一半)会转嫁给该私人实体以获取投资回报,而不用改变太阳能电池板的价格。
但是法律上的好处也很重要。一种常见的选择是租赁,即公共实体从私人那里租赁太阳能电池板。一个大问题是:美国国税局不允许私人实体出租给公共实体,以收取30%的税收抵免。
现金赠款计划代替税收抵免允许租赁,但该计划将于12月到期。此外,它不允许太阳能阵列折旧,相当于折价20%。
另一个聪明的安排是购电协议(PPA),其中第三方拥有太阳能电池板,并仅将电力出售给学校或城市。第三方可以要求税收抵免和折旧,但是如果您居住在一个受管制的公用事业市场(没有零售竞争)的州,您的公用事业可能会因侵犯其享有独家零售服务权而提起诉讼。
下图说明了通过使用税法来支持太阳能所产生的公共实体的财务挑战。
即使有很多法律创造力,公共部门也常常受阻于获得两种联邦太阳能激励措施。结果是,私营部门的太阳能项目总能获得较低的太阳能成本,因为公共部门只能通过与第三方的(成本高昂的)伙伴关系获得联邦激励措施。
使用太阳能税法(而不是现金补助,基于生产的激励措施或清洁合同)对太阳能业务不利,对纳税人不利,对纳税人不利。现在该改变路线,让公共部门也变得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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