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平罗法院通过远程庭审视频对原石嘴山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尚存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尚存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平罗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刘尚存利用其担任宁夏石嘴山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煤炭分公司及安全监查部的职务便利,在石嘴山市矿业集团下属的煤矿经营人刘某某、阳某某、谢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转让煤矿经营权过程中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某某等六人所送人民币共计500万元。
平罗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尚存在担任宁夏石嘴山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刘某某等六人所送人民币共计5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尚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尚存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结合被告人刘尚存认罪悔罪以及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平罗法院通过与看守所视频连线的方式,向被告人刘尚存进行了宣判,并通过电子大屏幕对外直播了宣判过程。
【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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