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安徽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全面清理全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要求,2020年10月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内需要退出的矿业权分类处置和退出;其他自然保护地内需要退出的矿业权依法逐步有序退出。
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
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将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方案》对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验收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将停止在自然保护地内的生产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地内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已撤除;地下矿山或坑探的勘查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地内的井筒封堵或填实,矿山位于自然保护地范围的生态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已明确,已按规定开展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矿区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与自然保护地已无重叠。
同时将整体退出,将停止生产建设活动;停止生产供电、供水;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或坑探的勘查项目封堵或填实矿井井筒,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已明确,已按规定开展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停止购买并已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地下矿山在井口正面位置、地面矿山在矿区开采区域设立醒目关闭标识牌;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因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等问题暂时无法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可待处理完成后及时注销,验收时作出书面说明。(洪曙光 记者 徐慧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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