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逐步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体系,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谁修复、谁受益”,通过政策激励,吸引社会各方投入,探索实施“生态修复 废弃资源利用 产业融合”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建立本地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统筹安排,分类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点、硐)生态修复工作。
通知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现状,组织编制本地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在编制实施方案时,立足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保障生态安全、恢复生态功能、兼顾生态景观”的优先次序,以当地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态功能脆弱区和废弃矿山集中连片区为重点,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为前提,以恢复生态功能为目的,兼顾地形地貌、区域环境等特点,系统划定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分区。
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辖区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计划,修复计划落实到具体废弃矿山,按自然恢复、人工辅助、工程修复分类确定修复模式,明确修复目标、年度任务、资金投入等。对非生态环境敏感目标、不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隐患、不易发生水土流失、自然恢复条件良好适合植被生长的受损区域,尽量依靠自然恢复,但应有适当保护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围栏封育等。自然恢复条件一般的,可采取必要的坡度整理、表层覆土等人工干预措施,恢复生态条件和受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生态功能退化等。对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隐患、自然恢复条件较差,需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地灾隐患、改善生态条件、恢复生态功能的,应因地制宜采取削坡减荷、清理废石、土地复垦、景观再造等措施,进行生态修复。(记者 张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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