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今年开始,我省将对具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能力并纳入国家或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单个矿山(不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稀土、钨、钼等矿种),符合销售开采尾矿且从尾矿提取的矿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这一特定情形的,给予开采尾矿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优惠政策,以支持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这是9月11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的。
据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此项政策是日前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中明确规定的。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引导我省矿山企业主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逐步降低尾矿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将极大地鼓励和调动矿山企业创建绿色矿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近年来,我省自然资源、财政、税务、生态环境、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完善相关政策,引导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先后制定了《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等制度办法,搭建了全省绿色矿山创建服务平台,遴选了33家专业机构和475名相关领域专家作技术服务保障。截至2019年底,我省已有36家企业(矿山)列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今年还将有30家以上企业(矿山)纳入国家或省级绿色矿山名录。
今年,我省公布了以煤矿、石油、菱镁和建筑砂石等重点行业为主的90户绿色矿山创建重点辅导企业名单,通过集中培训、网络咨询、上门辅导、以评促建等多种形式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创建工作。
据悉,下一步,我省将统筹全省矿山发展布局,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增加资源有效供给,减少生态破坏。对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已有生产矿山通过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同时,发挥已纳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矿山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
张晟南 本报记者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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