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日前,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制定十项具体措施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范围与委托权限、工作流程、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主要内容为:一是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范围。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探(采)矿权;二是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权限。自治区发证权限新立矿业权,由自然资源厅负责委托评估工作;已有矿业权应评估的,由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委托评估;盟市、旗县发证权限矿业权,由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委托评估工作;三是评估项目的提出;四是评估费的确定和支付。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费按照原国土资源部评估费标准的80%确定。拟评估项目评估费标准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具体评估费按矿产资源储量计算确定。评估费由负责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付。矿业权人提交的储量报告为不可信报告或矿业权人原因,需重新评估的,由矿业权人支付;五是评估机构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六是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由负责委托评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与矿业权评估机构签订;七是评估报告的接受、公示、公开。委托评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不低于自治区公布的市场基准价的,5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通知》从对评估机构的要求、建立评估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强化责任约束机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来源:内蒙古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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