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自然资告字〔2020〕82号
澄迈昌明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沙盈甫):你司于2009年7月21日依法取得位于澄迈县加乐镇蜂窝岭的花岗岩石场采矿许可证(证号:C4690232009077120027395),有效期至2012年7月21日。经核实,你(公司)营业期限为1995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至今为止你司尚未对该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按照矿区开发利用“谁损毁、谁复垦”和“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要求,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琼自然资函〔2019〕1881号)精神和《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如你(公司)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我局将依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的《协作推进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试行)》(琼检会〔2020〕10号)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治理,治理费用由你(公司)承担支付,同时将你(公司)纳入失信人系统进行联合惩戒或向司法部门移送并提起公益诉讼。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澄迈县金马大道东侧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楼503室。联系人:李先生,电话:67611725。
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23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