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万升公司取得拐河镇土门-薛岭萤石矿(以下简称萤石矿)采矿权。万升公司工作人员于2O21年1月2日夜12点左右在欧家矿区附近巡查时发现有人在韩家矿区(原来停产多年的老矿硐)采矿,因为该老矿硐所采的萤石矿体在万升矿业公司欧家矿区内。遂报警,方城县公安局拐河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采矿工人11名,当晚所采矿石1O吨左右。经询问采矿工人,其为韩家-姚店萤石矿负责人王春太所雇佣采矿人员,刚刚又完成一段爆破作业,正在用矿车将矿石运出矿洞。经采矿工人陈述:"他们已在这老硐开采1个半月,晚上开,所开的矿石趁夜晚拉走,并提供了生产班记录。"可是来矿民警并没有追问爆炸物品来源问题,只是简单询问后登记,也没有将任何涉案人员带走。
方城县鼎润矿业公司韩家-姚店萤石矿假借工程施工为名,实则偷采矿石,既不符合开发方案设计又不符合安全专篇施工方案要求,更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进入了万升公司矿区开采矿石实属越界开采行为。上述事实有人证、物证、并且有录像为证。
鼎润公司韩家-姚店萤石矿未经许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政府行政管理要求,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非法采矿,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关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违反矿政管理要求,涉嫌《刑法》第343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刑事犯罪,涉案金额较大,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
"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停产多年不合规的老矿硐盗采矿石1个多月未停产,难道相关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负责人就毫不知情吗?相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就毫无消息吗?难道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就全然没有得到一点风吹草动吗?
韩家-姚店萤石矿假借工程施工为名申领炸药,而私下却"偷梁换柱、暗度陈仓",将本来用于生产建设的炸药私自非法储存起来,用于老矿硐的偷采行为。这本身就属于未经相关许可进行非法爆破作业行为;同时他们非法储存炸药也是严重触犯了有关刑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民用爆炸物的购买、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量刑标准如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5千克以上、雷管15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民用炸药使用有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那么韩家-姚店萤石矿假借工程施工为名申领的炸药用于他用,且被转移储存,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是否存在监管不力的行为?这中间会不会又有其他隐情呢?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因他人越界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矿业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方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万升公司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鼎润矿业公司韩家萤石矿越界开采万升公司萤石矿,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理应依法赔偿对万升公司造成的损失。
万升公司作为采矿权人严格遵守国家对于采矿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生产,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安全,同时享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相关部门应以保护合法权利人利益为办案根本,依法合情合理妥善处理万升公司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并且严惩方城县鼎润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该事件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监管不力以及不作为的行政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捍卫法律的权威。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2020年12月26日,方城县公安局四里店派出所刚刚查获一起非法采矿案,并予以公布。但就在这种情况下,韩家-姚店萤石矿居然置国法于不顾,顶风作案,侵犯国家矿业管理制度,进行越界开采、非法采矿。同时,其违反国家对于爆炸物的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扰乱社会安定,侵犯他人财产。鼎润矿业有限公司韩家-姚店萤石矿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以及相关民法。
在此我们恳请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矿政、资源等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强力介入此事,查清事实,严惩鼎润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该事件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管不力以及不作为的行政责任;同时尽最大挽回万升公司巨额经济损失。
反映人:方城县万升矿业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1日
《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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