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王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日前印发了《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按照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奖金最高为30万元。
细则所称的矿山重大隐患是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认定的情形和行为。
细则提出,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矿山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信畅通的手机号码。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密码约定管理。
细则规定,查实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属于一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属于二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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