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来形成的以市场竞争性出让为主的矿业权出让方式,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矿业权出让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取得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日益凸显,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出让方式改革势在必行。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出让范围,从两个方面规定矿业权出让方式改革: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二是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将之前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五种情形调整减少为两种情形。
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的内容,原国土资源部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自治区)开展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试点省区按照《改革方案》的精神进一步细化矿业权出让方式改革内容,比如江西在协议出让范围方面,在《改革方案》规定的“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的基础上,增加了“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上部”的情形。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7号文件按照《改革方案》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矿业权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
第一,明确规定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第二,明确了矿业权协议方式出让的范围和条件。一是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二是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
第三,申请在先出让方式彻底退出历史舞台。7号文件没有关于申请在先出让方式的任何表述,证明通过申请在先审批授权的方式已经彻底结束。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由国家出资完成,商业性地质找矿项目一律设置探矿权后出让。
随着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工作格局已经形成。这一改革有利于充分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市场,有利于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有利于构建新的良性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从而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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