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加强矿产开发管控
企业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灭失而免除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虽然矿产资源丰富,但乱采滥挖和不合理开发现象大量存在,矿产资源浪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突出。这是河北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决定》将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加快推进美丽河北建设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决定》共13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矿山治理保护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国家正在修订矿产资源法的实际情况,把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矿山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治规范,以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作为根本立法目的,针对河北矿山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审批管理、规划约束、开采范围控制、关闭退出、整合重组、生态修复治理等作出具体规范。
《决定》提出矿产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应当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资源,统一规划、综合治理,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原则。重点对矿山企业生态修复治理主体责任和县级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治理责任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矿山企业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
在强化源头管控方面,《决定》严格项目审批、实施综合论证、控制开发范围、强化规划约束,明确规定实行矿山开发总量控制、减量化管理。除法律规定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的以外,新建矿产开发项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在强化过程监管方面,《决定》对推进矿山关闭退出和整合重组、严格标准倒逼、控制露天开采等作出具体规定,鼓励、推动露天转地下开采,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外禁止新建建筑石料露天矿山项目。
《决定》要求,建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行政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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