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管理加强砂石资源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管理,加强砂石资源保障,促进全省砂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要求,强化规划引领,科学合理布局建筑石料资源集中开采区。加强分区管控,切实扣减避让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砂石的区域。严格分级出让,统筹谋划砂石供需全局,依法依规、有序投放砂石矿业权。积极推行资源储量查明、矿区土地权属清晰、土地处置到位、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净矿”出让。实行全面竞争出让,公平、公正、公开处置,不得擅自设定非法定准入条件、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特殊门槛和人为障碍。
《通知》明确,鼓励扩能增产和综合利用。支持现有普通建筑石料矿山通过技改扩能、升级改造等措施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提高生产规模涉及更改开采方法、开采顺序、开采工作要素、开拓运输方式等内容的,需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于被临时关停、整顿的矿山尽快落实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复产。继续按照有关政策推进已设露天矿山剥离物有偿处置。新出让露天矿山在储量核实、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时应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砂石资源全部纳入。地下开采矿山因井巷工程开拓等产生的砂石资源,除本矿山自用部分外,剩余部分允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地方财政管理。已关闭注销、责任主体为原采矿权人的矿山在生态修复过程中,因削坡减荷、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鼓励参照相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生态修复。
《通知》强调,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2017年12月29日前,原采矿权已经登记机关批准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扩大矿区范围的,可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出让收益按规定处置;原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已签订出让协议分阶段出让资源的,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可比照协议出让方式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新设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不得分阶段出让。(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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