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制定了《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于日前印发执行。
《规范》明确了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即该厅立案查处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领域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该厅立案查处具体工作由执法局和其他业务处局按照执法职责划分实施。同时,《规范》明确了工作要求和流程: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处理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将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局队合一”“全员执法”;进一步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可结合职责整合增加事业编制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辅助工作;对线性工程违法用地由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据悉,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管辖具体包括:自然资源部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要求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该厅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该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主要是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巡查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该厅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此外,《规范》还要求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自然资源执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规范》落地生效。(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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