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19日讯 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检维修作业频繁,电气焊、金属切割等动火作业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高、危害性大。近期,烟台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1·10”、招远市曹家洼金矿“2·17”两起事故的发生,都与职工从事电气焊作业有关。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泰安市应急局出台“十条禁令”,全面加强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十条禁令”规定,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在井口(50米范围内)、井筒、井下从事电气焊、金属切割等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十个必须、十个严禁”。
一是必须在每次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严禁高风险或未制定风险管控措施作业。
二是必须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实行“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签字审批或无措施施工。
三是必须向每名作业人员传达学习安全措施并签字,严禁未学习措施、未签字从事动火作业。
四是必须有一名矿领导现场带班统一指挥,严禁带班领导空岗脱岗。
五是必须安排一名班组长或安监员负责现场监护,严禁无监护人作业。
六是必须安排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七是必须开展作业前全面安全检查,彻底清除周边易燃物,严禁存在隐患冒险作业。
八是必须在作业现场配备至少两台规格型号相同、符合要求的灭火器,严禁未配备灭火器作业。
九是必须在作业部位的下方设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严禁设施不全动火作业。
十是必须在作业完毕后严格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严禁留有隐患撤离现场。
“十条禁令”同时要求,各地下非煤矿山企业要将动火作业“十条禁令”张贴在宣传栏、井口等显著位置,自觉严格执行。凡是未执行“十条禁令”从事动火作业的,一经发现依法上限处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王迅 通讯员 周永 泰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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