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白新鑫
日前,信用中国(山东)公布了对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岱庄煤矿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2021年2月20日、22日,济宁市能源局执法人员对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岱庄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021年2月13日至16日主井上仓装载站摄像监控被遮挡;充采工区崔某等多名职工仅在培训记录中签字,未实际参加脱产培训下井作业。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作出:1.处五万元的罚款;2.处五万元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此外,2021年2月2日至3日,济宁市能源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岱庄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020年度与2021年度水害预测预报未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的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立案。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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