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发布在Lenz博客上。
欧盟委员会采用了无用且有害的通讯,标题为“ 2014-2020年国家援助环境保护和能源指南”。这里有几点评论。
1.如何解决无用和有害的欧盟委员会准则
这些准则是关于“国家援助”的。因此,它们不适用于首先不是国家援助的德国这样的强制性关税制度。
如果这些准则讨论了上网电价与国家援助之间的关系,这将是有帮助的,从而使会员国能够避免任何会触发这些无用和有害准则的实施的事情。
不幸的是,准则没有提供这样的讨论。该文件有一个关于“应用范围”的部分。在该部分中找不到“上网电价”。这些单词也不会出现在可再生能源部分(第3.3节)中的任何位置。
该术语唯一出现的地方是第19-21段中术语“经营收益”的定义。内容为:
“经营收益”是指为了计算符合条件的成本,特别是与环保额外投资直接相关的成本节省或额外的辅助生产,以及(如果适用)其他支持措施所产生的利益,无论它们是否构成国家援助,包括为获得相同的合格费用而获得的运营援助,上网电价或其他支持措施;
我不知道该说什么。该句子非常缺乏清晰度。但显然,最后一部分假设上网电价可能构成国家援助,也可能不构成国家援助(“是否”)。
他们说对了。根据法院的判例法,成员国可以像国家援助一样搞砸并建立其上网电价法(就像法国一样),这会触发这些无用和有害准则的应用。否则他们可以成功避免这种错误,并避免这种委员会的权力争夺。
欧盟法院在德国法院与欧洲委员会之间是否为此进行斗争还有待观察。委员会是否能够成功地就其对德国立法者的上网电价征收无用和有害的意见,还有待观察。然后,这一越权行为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面前是否构成挑战尚待观察。
就我而言,德国的固定关税不是国家援助。因此,这些无用和有害的准则最初并不适用。
2.可再生能源成本上升
该委员会似乎是出于希望减少向可再生能源过渡的成本的动机。
不幸的是,他们提出的想法将在完全相反的方向上起作用。
德国在十多年的上网电价政策上的经验表明一件事。在固定关税下建设项目没有太大的风险。投资者确切知道他们可以期望的回报。
这一点对于降低成本非常重要。资本成本(利息)将增加更多的风险。资本成本是可再生能源的主要成本因素。部署完太阳能电池板或风电场后,便无需使用燃料,运营成本也非常低。
在委员会支持的“竞争性招标程序”下,投资者的风险将上升。在这样的比赛中会有失败者。当然,对于德国可再生能源转型至关重要的小型公民项目,首先将没有资源参与这些招标过程。
投资者支付的风险也将高于市价溢价的想法(来文第125段)。直接向市场出售电力带来了找不到买家的新风险。当然,它增加了新的营销成本,对于小型公民项目而言,这又将是困难的。
3.德国应该做什么
有几种可能的方法来处理这种权力争夺。
其中之一当然是与欧洲法院的欧盟委员会作斗争。我认为德国政府应捍卫会员国决定其能源政策的权利,并坚决抵制委员会非法夺取权力。
另一个是在现有的上网电价基础上,实际上引入针对可再生能源的国家援助系统,这不是国家援助。
找到少量的公共资金,比如说一百万欧元。然后以“溢价”形式将其支付给地热发电机装置,这在德国仍然是一个很小的领域。当然,还要保持上网电价支付(不是来自公共资金,也不是国家援助)。
建立这样一个系统将有两点。可能与上网电价制度形成对比,后者不是国家援助。另一个将是作为试点项目进行实证研究,如果委员会喜欢的模型有可能对使地热部门更快地完成工作有用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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