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出通知,自8月8日起,《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正式实施。
这是浙江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生态环境部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防控、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碳排放评价工作而采取的实际行动。
《指南》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钢铁、火电、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造纸、印染、化纤等九大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据了解,碳排放评价工作的主要包括政策符合性分析、现状调查和资料收集、工程分析、措施可行性论证和方案比选、碳排放评价、碳排放控制措施与监测计划、评价结论等内容。
《指南》提出重点行业温室气体和二氧化碳核算方法优先参照相应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标准,无相应行业标准时,参照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发改办气候〔2015〕1722 号等文件发布的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进行核算。
《指南》鼓励火电、煤化工、水泥和钢铁等碳排放量特别大的项目提出进一步开展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或实施碳中和试点计划,切实减少项目实施导致区域碳排放急剧增加。
对建设项目的碳排放评价,《指南》规定将根据碳排放政策符合性、碳排放情况、减污降碳措施及可行性、碳排放水平、碳排放控制措施与监测计划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同时,结合区域碳达峰行动方案、地区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及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碳排放绩效对比情况等,给出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是否可接受的结论。
这是浙江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生态环境部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防控、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碳排放评价工作而采取的实际行动。
《指南》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钢铁、火电、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造纸、印染、化纤等九大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据了解,碳排放评价工作的主要包括政策符合性分析、现状调查和资料收集、工程分析、措施可行性论证和方案比选、碳排放评价、碳排放控制措施与监测计划、评价结论等内容。
《指南》提出重点行业温室气体和二氧化碳核算方法优先参照相应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标准,无相应行业标准时,参照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发改办气候〔2015〕1722 号等文件发布的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进行核算。
《指南》鼓励火电、煤化工、水泥和钢铁等碳排放量特别大的项目提出进一步开展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或实施碳中和试点计划,切实减少项目实施导致区域碳排放急剧增加。
对建设项目的碳排放评价,《指南》规定将根据碳排放政策符合性、碳排放情况、减污降碳措施及可行性、碳排放水平、碳排放控制措施与监测计划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同时,结合区域碳达峰行动方案、地区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及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碳排放绩效对比情况等,给出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是否可接受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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